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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中的其中一项是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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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二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告官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有些情况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此时行政相对人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要先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之后,那么才允许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其实都有时效的要求,这点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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