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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批准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什么?

2023-06-13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的规定: 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应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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