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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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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员,审查管理人员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者; (四)选择和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组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核查债权;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的会议权限包括:1。检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经理,审查经理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经理;4。选择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6。通过重组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计划;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计划;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计划;11。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应当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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