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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哪些

2020-07-19 10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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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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