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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
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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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六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可认定为有效。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在签订合同时的优势地位,把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很低,这就造成了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劳动者加班时间的小时工资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小时工资。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最好约定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大点第1小点规定,加班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均有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就工资构成作出规定后,劳动部随后在《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就加班工资作出相应规定,比较而言,后者属于加班工资的特别规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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