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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03年07月02日 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 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从收到证明书的月份到孩子14岁,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一方收到证明书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是独生子女1990年7月1日以后)。根据地区不同,独生子女费的支付标准也不同。
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牧民家庭给予三千元奖励,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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