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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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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最低标准计划从10元提高到30元。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为了增加奖励,修订草案规定,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0元(现为每月不低于10元),将领取年限延长至子女18岁(现为16岁)。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十二元,发到孩子满十四周岁止。职工在产假期间领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十天的护理假,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14岁,每年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措施,由其所在单位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帮助。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和帮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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