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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因独生子女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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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④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⑤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
在国家提倡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本省户籍夫妇,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员工和城镇居民的,从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日期到孩子14岁,每月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可以给予适当的报酬。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和奖金由夫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非工作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解决。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男性60岁,女性55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金(2)属于农村居民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金或养老保险(3)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后未生育的夫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抚养金(4)就业、住宅、扶贫救济和儿童入学、入学、医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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