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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市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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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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