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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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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由XX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布,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责令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至20株,并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可处以每标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造成损害的,可处以每株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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