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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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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外资企业以集体合同否定个体劳动合同,强行调整A的工作岗位的做法不合法。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使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可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目的是协调劳动关系、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利益。从这一立法目的考虑,个体劳动合同相对于集体劳动合同是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应该执行个体劳动合同。
张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在一国有企业经销部门工作,某外资企业在业务往来中,看中了他的业务能力,于是以高薪、高职,将他从原国有企业中挖来,任命他为企业经销部门经理,薪水相当于原来的五倍。为此张和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未经乙方(张某)同意,甲方(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任意变动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工作岗位。”而最近企业有了新的人选,竟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集体劳动合同,否定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调整张的工作岗位。该企业的做法于法无据。集体劳动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它是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可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协调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从这一立法目的考虑,个体劳动合同相对于集体劳动合同是更有利劳动者的,应执行个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不能以集体劳动合同否定个体劳动合同,强行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不可以解除,应该调整岗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职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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