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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退还,但会涉及违约金。一般法律上规定定金是不能退的,但在实务中,律师可以帮助您积极争取退还定金,并将违约金降到最低。只要没有对其产生...
可以主张退还,但会涉及违约金。一般法律上规定定金是不能退的,但在实务中,律师可以帮助您积极争取退还定金,并将违约金降到最低。只要没有对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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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不行的,定金肯定是要不回来的。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 关于中介费用的问题,中介应该也不会退给你的,不过建议你们协商解决。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进行磋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成立。定金是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就买卖合同订立进行磋商,并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故是否进行磋商以及磋商程度直接决定定金的得丧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定金的得丧变更规则为: (1)认购书分为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已决条款不得变更,需要磋商的是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进行磋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磋商或擅自改变已决条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 (3)出卖人在磋商期限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转售、抵押、出租商品房致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而不能磋商或者迟延磋商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能否退还定金关键是你是否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事宜进行磋商。没有磋商而迳行提出书面申请,属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开发商同意,否则定金不能退还。
从楼主的表述来看,我认为这一合同不能再履行,应返还定金。 本人认为该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而非可代替物,乙方即然不能交付该特定物当然属履行不能其应当返还定金。 另外,要看政府的规定是在签定合同之前还是在签定合同之后,如是在签定合同之前,则乙方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其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则其违约很明显,不但要退回定金,而且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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