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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仍不报到的,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XX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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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尊敬的士官,为了国泰民安您辛苦了!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二是完善军官退役安置的规定。三是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我个人能力有限只掌握这些情况,再具体的还是要去询问当地的民政部门。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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