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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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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谋职业的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享受与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自谋职业的士官,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当地义务兵阶段一次性经济补助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义务兵阶段经济补助的10%。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享受与自谋职业的士官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
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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