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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土地法,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使用权也归村民委员会或是本村村民。农村集体土地搞建设只有三种形式:本村村民自建住宅、学校医院等公...
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不可以进行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政府批准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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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不可以进行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政府批准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企业或与其他部门、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开设企业的,应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有农地的,按照法律第十条定办理批准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之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何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该条规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并没有特殊的限定语,这意味着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能力和意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任何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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