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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
1、“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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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规定即充分体现租赁合同的物权化特点,也可称为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最典型的物权是所有权,此外还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典权等。所谓租赁权的物权化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第三人是该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根据该条规定,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时,设定在租赁物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并且该合同继续约束第三人。也就是说,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买卖不破租赁并不局限于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还应包括租赁物赠与、抵押、互易或作为投资等,这些行为都会涉及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同样适用该原则。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一是租赁合同已成立生效;二是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三是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四是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1、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合法并且有效的。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被出租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转让给了其他第三人。 3、出租的房屋实际已经交付给了承租人。 4、所出租的房屋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是在房屋租赁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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