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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应当及时注销。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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