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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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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大会决议。
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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