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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22-01-24
《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入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和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实际车主(挂靠人)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对运输收益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收取了挂靠人的管理费而成为法定车主,尽管和挂靠人之间有免责条款的约定,但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但被挂靠人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只能是债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债)履行的担保,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如要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即丧失了追偿权,被挂靠人责任显得过重。因此,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被挂靠人公平合理,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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