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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7、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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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引起交通事故的是套用你车牌的车辆,如果他套用你车牌的行为不是经过你同意的,那么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那辆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你同意他套用你的车牌,那么你就需要与他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几种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1、名义挂靠。挂靠人不向挂靠公司支付费用,挂靠人只向挂靠人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如政府指定和人际关系以及经营效益的需要。对此类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名义上是挂靠公司的车辆,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挂靠公司。二是有偿挂靠。挂靠人定期向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挂靠公司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需要对挂靠人和车辆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说明对于受害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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