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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
需要单位先尽快去人社局申请,若单位推脱不去,则受伤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去申请认定,待伤情稳定后,再去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此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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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保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3、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需要鉴定的残疾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填写《患病职工劳动鉴定表》,然后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材料送至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人的伤害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结论,并将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向上级部门提交无法决定或者争议较大的病务案件的鉴定或者调解,也可以向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求的鉴定申请或申请鉴定人申请仲裁后,有权重新审查医疗机构的诊断。如有必要,他们也可以请鉴定人到他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然后经过审出书面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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