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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能作为遗产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
可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婚前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在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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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婚前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在这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指定其他继承人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
公民对公房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公房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3)原承租人的父母等。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当然,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从受让主体来看,共同继承人处分遗产中的应继份可分为向其他继承人转让和向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两类。对于前者,应当允许。因为这有相似于继承权放弃的后果,并未违背共有遗产的团体性和独立性,只是继承主体的变化而已。但对于后者,即向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则不应认可。因为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虽对遗产的应继份有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期待的所有权,其并未实际拥有。若允许继承人转让此应继份,则容易造成遗产分割工作的混乱,并且与前述遗产的团体性、独立性不相符合。允许继承人转让其应继份容易产生下列问题:受让人的地位如何确定?即在遗产分割时受让人以什么身份来取得遗产?(显然他不是遗产债权人,更不是遗产继承人)继承人转让其应继份后如果又产生遗产债权或遗产债务时,如何计算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同时,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遗产分割前,遗产的价值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因而继承人的应继份也相对不确定,不利于作为债权的标的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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