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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未分割前的权属

2022-08-20
从受让主体来看,共同继承人处分遗产中的应继份可分为向其他继承人转让和向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两类。对于前者,应当允许。因为这有相似于继承权放弃的后果,并未违背共有遗产的团体性和独立性,只是继承主体的变化而已。但对于后者,即向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则不应认可。因为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虽对遗产的应继份有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期待的所有权,其并未实际拥有。若允许继承人转让此应继份,则容易造成遗产分割工作的混乱,并且与前述遗产的团体性、独立性不相符合。允许继承人转让其应继份容易产生下列问题:受让人的地位如何确定?即在遗产分割时受让人以什么身份来取得遗产?(显然他不是遗产债权人,更不是遗产继承人)继承人转让其应继份后如果又产生遗产债权或遗产债务时,如何计算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同时,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遗产分割前,遗产的价值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因而继承人的应继份也相对不确定,不利于作为债权的标的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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