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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对被解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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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八)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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