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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濒临破产需要裁员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利...
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果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情形的,是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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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想炒你,建议你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公司支付赔偿金。
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金通常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也可以和劳动者协商在下一次工资发放日统一发放。《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因此,被判处缓刑考验的犯罪分子,只要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再犯罪或未发现之前有未处理之罪,缓刑考验期间届满,所判人身刑法将不予执行,不构成劳动合同法39条第六款规定的,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但是,如果被判处缓刑考验的犯罪分子,在被判处缓刑考验的同时,被判处了附加刑,鉴于附加刑仍需执行,且符合受到刑事处罚的一种情形,此种情形下,构成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2、如果被判处缓刑考验的犯罪分子,没有被判处附加刑,那么在缓刑考验期间就应当遵守并认真执行判决,接受司法机关的社区考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在缓刑考验期届满,未再次犯罪且未发现之前有未处理之罪,所判决人身刑罚不予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情形下,就可以顺利回归社会,而不会丢失辛苦得到的工作。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72条、77条司法依据《最高法、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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