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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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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继续使用房屋、交纳租金的,则认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随时进行,但要注意给对方预留合理期限搬迁或寻找下一位承租人。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分析出你和方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你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这个合同并要求方先生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样在2006年9月7日到期之前,你仍然有权行使租赁的权利,即使摊位已经转让,这是因为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则。但我个人认为租赁期限也只到9月7日。你可以基于方先生的缔约过失行为向法院诉请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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