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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受工伤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内容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遭受工伤,劳动者合格胜任原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按原来的工资执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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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作中未确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在职业伤害事故中,属于工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规划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给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或其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 关键在于区分两类案件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实践中除了这种劳动关系外,还存在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主不仅限于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雇工也不一定局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等也可能成为雇工。 因此,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索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关系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与单位有劳动关系者。劳务关系的被雇佣者与雇佣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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