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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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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组的;(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四)其他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使用者30天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
一、裁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制定具体方案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按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裁员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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