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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 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说来,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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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1、仅以挂失止付通知书即可产生的效力,为挂失止付的效力。 其效力内容主要有三项: (1)挂失止付的有限期间为12日; (2)失票人请求票据挂失的,对挂失票据尚未支付的,付款人应予挂失; (3)挂失止付期问付款人应停止支付 2、挂失止付的连续效力。因公示催告程序或确认票权之诉,人民法院签发的止付通知书,具有连续挂失止付期间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 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效力而言,挂失止付的效力是短期的,不是长期的。 挂失止付是指收据权力人在损失收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危害,维护自己的收据权力,告诉收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中止收据付出的行为。收据损失是挂失止付的仅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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