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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
1、仅以挂失止付通知书即可产生的效力,为挂失止付的效力。 其效力内容主要有三项: (1)挂失止付的有限期间为12日; (2)失票人请求票据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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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挂失止付是指因某些原因将已开出的支票向银行申请停止支付的过程。 挂失手续: 一.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 二.经开户行查询支票未支付后,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向法院申请催告或诉讼。 三.向开户银行提供申请催告或诉讼的证明。 四.3天期满的第二天起12天内,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时,才完成挂失支付的程序。 五.空白的支票不能挂失。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冒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基本规定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记载事项包括: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失票人前来网点柜台要求办理支票挂失业务时,只要“挂失止付通知书”上的所有栏位填写完整网点即可受理,对外统一解释口径为:我行对“挂失止付通知书”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 对不可办理挂失止付的银行汇票,网点可按流程向上级行申请在我行系统内发起协防通知。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支票的挂失止付是指因某些原因将已开出的支票向银行申请停止支付的过程。 挂失手续: 1、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 2、经开户行查询支票未支付后,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向法院申请催告或诉讼。 3、向开户银行提供申请催告或诉讼的证明。 4、3天期满的第二天起12天内,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时,才完成挂失支付的程序。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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