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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保护有以下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质权的保护有以下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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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及时行使有以下规定: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之前的法律条文对肖像权的认定多存在与商业行为中。在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在认定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构成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脱节和不一致,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并且将侵犯公民肖像权局限于以商业为目的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民法典》避免在肖像侵权条文上做具体范围限定,而是选择直接肯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再结合该法第990条,等于在《民法典》层面为其他种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预留了保护余地。法律上的这种细微改变,意味着国家在保护公民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上将更为广泛。当前网络媒体和各种传播媒介蓬勃发展,客观上也导致侵权案件接连发生。新形势下,多种形态和样式的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属性以及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公民基本诉权和救济应该得到保障),决定了国家不适宜在关涉公民维权的规范上限制太多。另外,这种改变也表明国家从立法上强化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深度。
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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