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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保护有以下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如下:1、物权保护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复原请求权、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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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的客体包括: 1.动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汇票、本票、支票; 3.债券、存款单; 4.仓单、提单; 5.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6.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7.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以下几个: 一、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三、担保债权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2、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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