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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质权的及时行使有什么规定

2021-01-17 10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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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对质权及时行使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债权人后,债权人取得该动产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人可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请求法院变卖拍、拍卖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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