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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变刑事拘留的话,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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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所进行监控是正常的,在指定住所进行监控是例外。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时,才能适用指定住所进行监控。但不得在拘留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将监视居住场所设在招待所、地下室、办案点、保安公司、行政拘留所等,在拘留或变相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此期间形成的讯问笔录也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当然是指房屋。一般为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监视居住的场所不合法属于变相拘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地点,并且说明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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