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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场所不合法属“变相拘禁”, 执行人要坐牢。

2021-11-22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所进行监控是正常的,在指定住所进行监控是例外。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时,才能适用指定住所进行监控。但不得在拘留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将监视居住场所设在招待所、地下室、办案点、保安公司、行政拘留所等,在拘留或变相拘留犯罪嫌疑人时,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此期间形成的讯问笔录也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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