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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预期不支付的,按照按照未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究竟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要列入工资吗?答案是肯定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1、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有规定,职工薪酬中就包括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经济补偿金。 2、从个税上看,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税。
对于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并不一定需要支付补偿金只有无故拖欠工资,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依然不支付的,才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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