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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按照应发工资发放?

2024-11-09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确定计算基数时,应发工资而非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 工资是一个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总额概念。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然而,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实践中,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不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实发工资也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因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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