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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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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 1、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义务; 2、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2、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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