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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是什么关系: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
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我国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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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宪法的规定。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二条XX是最高检圌察机关。XX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圌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圌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圌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圌察院的工作。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案件,任何案件,要宣判,只能由法院进行,但是,对于民事案件也好,刑事案件也好,法院不得主动介入,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告不理”。有人告了,法院才能理,才能判。 在民事案件中,由当事人来告,当事人告了,法院才能理。比如,甲欠乙一万块,那么,只有等乙到法院去告了,法院才能授理。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告的,就不是受害人了,受害人只能向公安报案去,公案立案侦查以后,提交检察院审查,有足够证据的,再由检察院向法院告去,法院接到检察院的控告后,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负责“告”,法院负责“审”。就是这样的关系了..... 另外,检察院除了负责“告”以外,还负责监督法律。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指示、命令、决定、批复等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行政诉讼法》及《若干问题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在原则上把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排除出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对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则无明确规定;《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只是排除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不一定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以不能认为其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排除范围。经过小编的分析我们知道,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不能一概而论,《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可诉的范围仅局限于奖惩、任命等内部行政行为,法律的这种规定表达就给予了除奖惩、任命以外的内部行政行为被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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