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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察法》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是什么关系: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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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是监督和领导关系,并不是隶属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监察法》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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