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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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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军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仲裁。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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