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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05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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