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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七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9-09
当事人向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姓名和住所。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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