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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以下主体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
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人有: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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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是临时监护人。 1、由于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顾状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护理措施。 2、在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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