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以下主体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
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人有: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综上所述,监护人身上肩负着重要职责,要对孩子的健康和行为负责,照顾孩子成长。孩子其他亲属感觉父母监护不力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监护权。法院认为有合适人选的,可以指定监护,这就是监护人认定程序,一般来说,孩子所处社区的街道办和居委会都有权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