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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2022-04-12 1,520人已浏览
  • 曹成律师

    曹成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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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监护人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种。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有资格担任其临时监护人最常见的为:1、未成年人的父母;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又或者是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3、未成年人的已经成年的兄长又或者是姐姐。对于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其临时监护人最常见的为:1、精神病人的配偶;2、精神病人的父母。除此之外,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又或者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又或者是民政部也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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