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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以下主体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
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人有: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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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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