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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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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款、第四十六条(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支付年限12年。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费、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在破产资产中优先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即使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清偿员工的工资、补偿金及其它涉及员工法规性的报酬与待遇也是没有问题的这是法定优先权,从法律规定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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