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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是出质人(货主)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向质权人(银行)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保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
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合格证质押总量控制,监管方手上妥善保管不少于授信额度+风险敞口金额的汽车合格证这种方式风险点是要辨别合格证的真伪,避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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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货主)以合法占用的货物向质权人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保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
出质人(货主)需要更多在库商品,需要融资; 质权人寻找融资客户,而且风险需要降低最低; 监管方监管出质人(货主)融资商品替质权人把控风险,并且承担风险,三者合作产生质押监管业务。 以商品车为例: 4S店经销商需要更多在库商品,需要融资; 银行寻找融资客户获取利润而且不想承担风险; 第三方监管有行业经验替银行来承担风险并收取一定费来获取利润。三者合作产生质押监管业务,质押监管员岗位由此产生。
虽然账户质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账户质押协议的内容在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是有效的,贷款银行可以通过账户质押协议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银行债权的效果。对于这种法律未认可而实践中已经在操作的担保方式,同样应注意加强对银行权益的保护。 (1)在我国目前设立账户质押无法办理登记,质押账户也不能转移给银行占有。为加强对账户的监管,一定程度上约束出质人对账户资金的支配行为,贷款银行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个账户资金的最低余额,对余额内的资金进行“冻结”。 (2)以收费账户作质押的,与借款人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协议,约定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惟一的收费账户,授权贷款银行对收费账户的现金流进行监管。 (3)以收费账户作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在与付费方签订的有关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购买价款由购买方直接汇入账户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收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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