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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租赁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
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首先是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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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租赁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开具发票只是从给付义务,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对租赁合同关系类型亦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其违反合同的内容不能产生抗辩权。 本纠纷涉及租赁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 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四、后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然而,并非所有违反合同义务都会产生抗辩权。开具发票只是从给付义务,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对租赁合同关系类型亦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其违反合同的内容不能产生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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