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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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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到的财产,或者没有处理的财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为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连带之债中,就一债权人或者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有的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效力,有的则不发生效力。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在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迫偿。《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虽然谭和梁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当时谭并没有实际出资购买和转让房屋,也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同意梁以谭的名义办理所有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转让完成,这实际上是谭同意转让其购房资格。所以,梁某所享有的只是优惠购房资格,只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购房条件。谭出售房屋的权利仍然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他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获得了合理的期望。这种期望是一种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现实财产利益。梁也为此向谭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由梁和谭自愿签订,上述交易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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