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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

2022-10-20
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为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连带之债中,就一债权人或者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有的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效力,有的则不发生效力。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在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迫偿。《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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